[摘要]農業保險存在問題及對策?關于《農業保險存在問題及對策?》的內容介紹。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困難,拖期現象嚴重。按照現行規定,種植業財政補貼中央40%、省25%、縣級1...
農業保險存在問題及對策?關于《農業保險存在問題及對策?》的內容介紹。
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困難,拖期現象嚴重。按照現行規定,種植業財政補貼中央40%、省25%、縣級15%;養殖業財政補貼中央50%、省10%、縣20%。雖然地方財政補貼每年都能到位,但時間比較延后,拖期現象嚴重。如梨樹縣,財政補貼要求在6月份到位,但該縣基本都在11~12月份到位,拖期將近半年之久,轄區其他縣(市)也不同程度存在此類問題。原因是農業大縣基本都是財政窮縣,地方政府配套資金靠拆東墻補西墻完成。如梨樹縣2009年當年地方財政收入25700萬元,農業保險財政配套資金600萬元,占地方財政收入的2.3%,給縣級財政形成了巨大壓力。另外省級財政配套資金也極其困難。據調查,吉林省種植業保險財政補貼最大額度為二輪土地承保面積的70%,超過部分沒有資金補貼,2011年已經出現退還農民自交保費的情況。
(二)農民參保積極性不高,保險面不穩定。由于農民集生產者、投資者和經營者等職能于一身,幾乎是農業風險的唯一承擔者,20%的保費目前對收入不高,余款不多的農民來說也是一個不輕的負擔。另外有的農民對保險缺乏正確的了解和認識,在被保險公司合理拒賠或沒有達到自己認為應賠的數量后就對保險產生了不信任感。有的農民抱有嚴重的僥幸心里,認為不一定受災,買保險是加重自身的經濟負擔,使保險面上下波動較大。如:四平轄區2007~2010年農作物保險分別為290.44萬畝、582.99萬畝、465.2萬畝和686.1萬畝,四年的波動幅度分別是增加292.55萬畝,下降117.79萬畝,增加220.9萬畝。
(三)查勘定損到戶難度大,農戶定損容易出現偏差。農業保險面對千家萬戶,土地零散經營,加上專業人員少和工作強度大,保險公司對于絕收的做到了查勘定損到戶,對于大面積的災害損失采取的是抽查查勘到村,不能普及到戶,導致一部分農戶定損出現偏差。
(四)農業保險保障標準低,涵蓋不了生產成本。從調查了解到,2007年制定的保險條款規定的保險金額已經涵蓋不了農民的生產成本。以種植業的玉米為例,按照規定,予以保險的生產物化成本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耕和地膜等生產成本,保險金額為3000元/公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種植成本提高。據農民測算,每公頃玉米的生產成本為:底肥16袋,每袋150元,上肥2袋,每袋200元,計2800元;種子6000粒的10袋,每袋80元,計 800元;農藥160元;機耕800元。總計4560元,與保險標的3000元相差1560元。
(五)巨災風險保障機制剛剛建立,無法承擔巨大風險責任。吉林省對巨災實行有條件的“封頂賠付”,即以全省為單位統算,出現賠款超過保費總額度的巨災時,實行100%“封頂賠付”。如果局部出現巨災,全省統算沒有超賠,受災區域屬于哪個農業保險經辦機構,就由哪個農業保險經辦機構承擔責任,包括超賠責任。當全省統算沒有出現超賠時,按實際損失賠付。但這種機制雖然避免了超賠現象,但同時也破壞了政府和保險公司的信用,使農民對農業保險失去信心。
(六)農業保險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護,業務推廣受限。目前我國還沒有農業保險的專門法律和行政法規,農業保險是在各級領導小組的規定下進行的,缺少法律依據。另外農業保險一旦放開市場,多家保險公司無須競爭,會造成一些負面問題。
對策
(一)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建立和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財政補貼管理辦法,中央提高對農業大省的財政補貼比例,盡量取消基層縣市的財政補貼分擔部分,加強財政補貼資金管理,確保資金足額、及時到位。二是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經營主體減免所得稅,允許稅前從經營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保險準備金,以增強其經營實力。三是建立巨災風險基金。本著風險共擔的原則,建立三級風險共擔機制。保險公司保費收入除了用于當年賠款及相關費用,節余部分按一定比例提取作為風險基金,省級建立超賠風險基金,國家建立巨災風險基金。
(二)幫助農民減輕保險負擔。一是政府部門幫助農民提高農業的專業化和規模化水平。二是在當前絕大多數農民還處于小規模經營的情況下,政府對農民提高保費補貼。要做到一方面補貼數額達到農民對農業保險有足夠的購買力水平。另一方面補貼在使得農民買得起的前提下,還要讓農民感覺到購買農業保險劃得來,即在政府補貼后,農業生產的預期收益比其他非農收益足夠高。三是通過整合國家支農資金,從糧食直補、農機補貼、良種補貼等國家對農民的各項補貼和民政救災資金中整合一部分作為農民自籌保費,解決農民自籌保費收繳難的問題。
(三)加快農業保險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確農業保險的地位、作用和性質,政府在農業保險開展過程中應發揮職能和作用,保證農業保險體系的順利建立和業務的協調運作,并以此提高農民的保險意識,使農民的利益得到切實的保障。
(四)及時查勘,準確認定農業災害損失。出現災情,保險公司應及時查勘,安撫出險農戶,做到出險及時,查勘認真,記錄準確。另外鑒于農業保險涉及領域多、專業性強等特點,政府領導小組從農業、民政、氣象等部門聘請專業人員組成相關險種定損協調小組,主要負責調解農戶與保險公司有關定損方面的爭議,并提出理賠建議,提高災害定損的準確性與時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