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事前績效評估綜合評估法?關于《事前績效評估綜合評估法?》的內容介紹。事前績效評估實施辦法;對本部門(單位)職能范圍內擬新出臺的重大政策和項目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向財政部門報送事前績效...
事前績效評估綜合評估法?關于《事前績效評估綜合評估法?》的內容介紹。
事前績效評估實施辦法;對本部門(單位)職能范圍內擬新出臺的重大政策和項目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向財政部門報送事前績效評估報告;根據事前績效評估結果完善政策制定和預算編制,提高重大政策和項目決策水平。
政府投資項目事前績效評估,市本級預算部門(單位)應按照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和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管理等相關規定,結合可行性研究開展。
市財政局負責制定事前績效評估制度辦法;加強對擬新出臺重大政策和項目預算審核,必要時可以直接開展或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事前績效評估,審核結果和事前績效評估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事前績效評估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事前績效評估應根據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等為依據開展。在評估過程中,應收集足夠的相關文件及翔實的佐證資料,為評估結論提供充分的依據。
(二)績效導向。事前績效評估應堅持績效導向,從多個維度對政策或項目進行綜合評估。重點評估政策或項目的必要性和預算的準確性。
(三)科學規范。事前績效評估應按照規范的程序,采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估方法,科學、合理地進行。
(四)客觀公正。事前績效評估應以事實為依據,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五)精簡高效。事前績效評估應結合預算評審、項目審批等程序開展,簡化流程、控制成本、節約經費,提高評估工作效率和效益。
第六條 事前績效評估的主要依據。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戰略決策部署、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等。
(三)市級以上財政部門制定的預算管理制度、資金及財務管理辦法等。
(四)市本級預算部門(單位)的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等。
(五)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范等。
(六)其他相關依據。
第二章 事前績效評估的對象、內容和方式方法
第七條 事前績效評估的對象為市級擬新出臺通過預算資金安排、金額在500萬元及以上的重大政策和項目。
第八條 事前績效評估的主要內容。
(一)立項必要性。主要評估政策和項目申請立項依據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要求,是否具有迫切的現實需求和明確的服務對象,是否與其他政策和項目重復交叉,決策過程是否科學規范等。
(二)投入經濟性。主要評估政策和項目的財政投入測算方法是否科學,測算依據是否充分,測算標準是否合理,投入方式是否最優,投入成本與預期效益是否匹配等。
(三)績效目標合理性。主要評估政策和項目是否有明確的績效目標,資金使用的預期產出和效果是否設置細化、量化的指標,績效目標與政策和項目是否具有相關性、是否具備顯著的經濟、社會、生態效益或可持續影響等。
(四)實施方案可行性。主要評估政策和項目基礎保障條件是否具備,論證程序是否規范,組織實施方案、措施、計劃、完成時限等是否科學、合理、可行,不確定因素和風險是否可控等。
(五)籌資合規性。主要評估政策和項目籌資渠道是否明確和合法合規,籌資規模和方式是否合理,是否屬于公共財政投入或保障范圍,是否符合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等。
(六)其他需要評估的有關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