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留守兒童條例(留守兒童管理辦法)關于《留守兒童條例(留守兒童管理辦法)》的內容介紹。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有關留守兒童的法律法規2014 1 7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
留守兒童條例
《留守兒童條例》是為了加強留守兒童保護工作,維護留守兒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制定的條例。該條例于2014年2月4日由國務院令第614號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留守兒童條例》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總則:
- 定義留守兒童,指父母長期外出務工,將未成年子女留在戶籍所在地由其他監護人照顧撫養,雙方共同履行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未成年人。
- 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留守兒童保護工作體系。
2. 家庭監護:
- 父母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 父母外出務工前應當與子女和受委托監護人保持聯系,并定期了解生活、學習情況。
- 離婚、喪偶等特殊情形下,父母應當委托其他人員或機構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
3. 學校保護:
- 學校應當建立留守兒童安全保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和演練。
- 學校應當對寄宿制學校的留守兒童實行封閉管理,為寄宿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務。
- 學校應當加強對教職工的培訓,提高留守兒童關愛服務水平。
4. 社會保護:
-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留守兒童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
-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以及其他人民團體、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留守兒童保護工作。
- 鼓勵和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益慈善社會組織依法開展留守兒童關愛服務。
5. 法律責任:
- 父母未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
-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對留守兒童進行心理、生理健康教育的;
(二)未按照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留守兒童人身傷害、失蹤或者死亡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留守兒童提供生活照顧和教育措施的;
(四) 有其他侵害留守兒童合法權益行為的。
此外,《留守兒童條例》還規定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留守兒童保護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以及民政部門在留守兒童救助保護中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指導監督職責。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需獲取更詳細的信息,建議查閱《留守兒童條例》原文。
留守兒童管理辦法
《留守兒童管理辦法》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和關愛留守兒童而制定的法規。以下是該辦法的主要內容:
###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留守兒童的保護和管理,維護留守兒童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留守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外出務工,將未成年子女留在戶籍所在地由其他監護人照顧撫養,且符合一定條件的未成年人。
### 第三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留守兒童的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留守兒童保護工作。
###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部門、公安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留守兒童保護工作。
### 第五條
父母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父母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 第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 第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未成年人、被委托人保持聯系,及時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幫助其解決生活中的困難。
### 第八條
學校應當對留守兒童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留守兒童心理健康檔案,定期開展心理輔導活動。
### 第九條
學校應當加強留守兒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實行留守兒童考勤制度,建立健全留守兒童安全管理制度。
### 第十條
學校應當制定留守兒童關愛措施和應急預案,建立留守兒童關愛工作小組,明確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的職責。
###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關注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狀況,引導留守兒童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鼓勵和支持留守兒童參加課外活動和社會實踐。
###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與留守兒童家庭、社區的合作,共同做好留守兒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 第十四條
學校應當及時了解留守兒童的生活、學習和心理狀況,幫助其解決困難和問題。
###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留守兒童進行個別輔導,幫助其克服困難。
###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關心留守兒童的身心健康狀況,定期開展體檢活動。
###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安全管理,防止留守兒童受到意外傷害。
###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留守兒童關愛檔案,記錄留守兒童的基本信息、家庭情況、監護情況、心理健康狀況等。
###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為留守兒童提供必要的學習和生活用品,保障其正常學習和生活。
###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鼓勵留守兒童參加課外活動和社會實踐,增強其自信心和自我保護意識。
###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與留守兒童家庭、社區建立聯系制度,共同做好留守兒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及時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留守兒童的情況。
###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留守兒童關愛工作評估和反饋機制,定期對留守兒童進行評估和總結。
###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對表現突出的留守兒童給予表彰和獎勵。
###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與留守兒童家庭、社區共同營造關愛留守兒童的良好氛圍。
###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留守兒童從事有毒有害、勞動強度大的工作。
###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留守兒童及其家庭隱私。
###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留守兒童合法權益。
###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需獲取更準確的信息,建議查閱《留守兒童管理辦法》原文或相關政府文件。
